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72號聲請人 林錦松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
事長代理人 翁碩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二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下稱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經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第7屆第4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8年11月2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40065號函、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第7屆第4次臨時董事暨監察人會議議事錄、修訂條文對照表、研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事宜第
2次會議、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為基金會事業、業務項目之修正;第5條至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第19條就董事、監察人、顧問及執行長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職權,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3條至第14條、第20條係就基金會之財產來源、運用方法及基金會如解散其財產之歸屬所為之修正;第18條則係就規範基金會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項目及內容之增訂,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至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至第2條、第
4條僅為文字之修正;第21條則為所應尊循法令之明文化;第22條則僅為章程許可程序及施行時點之規定,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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