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仁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依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孟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福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2180元│自民國108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0日止│年息1.15%│││├───────────┼───────────┼───────┤│││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2180元│自民國108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0日止│年息0.115%│││├───────────┼───────────┼───────┤│││自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01月25日止│年息0.215%│││├───────────┼───────────┼───────┤│││自民國109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附件:
一、緣債務人蔡依庭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孟儒、曹福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97,38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蔡依庭於108年07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18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孟儒、曹福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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