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陳宛伶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管昱 律師被告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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