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 簡慶輝
簡宇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政和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被告 簡竹隆
簡欽松 劉蒍實 高宇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原告僅受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96萬3,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09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即1/4+4/32+4/32】=196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