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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