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零肆拾貳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7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元×權利範圍48分之11=841,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