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