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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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8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自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證瑞於民國100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6月2日起至107年6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4年10月27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171,254元,及自10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