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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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孝恩 (即 嚴子陵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嚴子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經查,債務人 吳珍珍 (即嚴子陵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3年
8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