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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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克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克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9.98%計算之依據。
四、請提出與相對人陳克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