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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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靜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毛重零點肆玖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靜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戒治期間已逾6個月,經認其戒治處遇成效合格,予以停止戒治,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毛重0.4991公克,扣案字號:臺北地檢108年度綠保管字第86號),因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本院以105年9月26日105年度毒聲字第38
8號裁定准許後,被告於106年11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勒戒所,復因具繼續施用傾向,臺北地檢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由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准許之,而於107年10月5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而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前開案號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臺北地檢10
5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3號卷第38頁至同頁背面;臺北地檢戒毒偵字第34號卷第8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扣案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107年度聲沒字第455號卷第3頁)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採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為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6年7月13日慈大藥字第106071370號函附鑑定書存卷可證(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91號卷第12頁),是該殘渣袋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