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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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381號債權人力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或「」),暨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