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8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8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82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薛鳴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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