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蒲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瑞慶 、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瑞慶、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陳若慧發 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周瑞慶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社團法人台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設址於南投縣草屯鎮、鄭昭惠設籍於臺中市霧峰區、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陳若慧設籍於花蓮縣富里鄉,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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