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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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振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振華(下稱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因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抗字第807號裁定駁回抗告,末於109年11月17日確定一節,有各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抗告人竟遲至110年1月26日又具狀向監所長官提起抗告,此有刑事抗告狀所蓋印之監獄收狀核轉章存卷可證;揆之上開說明,抗告人顯已逾期提起抗告,又係對已確定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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