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0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倘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