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8年5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