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龍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龍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東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訊問時,表示有喝酒但不記得撞到人,而否認犯罪。惟其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而逃逸之事實,有證人 宋子強 之證述、車禍現場及車損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因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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