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103年度親字第40號原告 陳家宏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魏景川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被告 陳明德
陳金生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8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