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被告 駱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