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方壬癸 (即 方却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方麥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7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000000│1│1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000000│1│100│├──┼───────────┼───────┼──┼──┤│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1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1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1│1│├──┼───────────┼───────┼──┼──┤│002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泥)000000│1│50│├──┼───────────┼───────┼──┼──┤│002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99159│1│5│├──┼───────────┼───────┼──┼──┤│002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000000│1│5│├──┼───────────┼───────┼──┼──┤│003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000000│1│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