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有關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