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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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一四九二五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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