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建邦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86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2309號、112年度偵字第11830、16727、16728、20176、295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余建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余建邦雖然不是詐欺取財共同正犯,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可預見倘依他人指示提供帳戶,恐成為犯罪之一環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致使被害人因此受騙致發生財產受損之結果,並得以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余建邦猶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13日10時31分前某時,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銀帳戶)提供予「石慰池」。「石慰池」即以附表所示方式對 黃俊仁 等7名被害人分別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轉帳至華南銀帳戶,旋轉出殆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余建邦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俊仁、 廖文源林宥薰林穎榛周冠智曾敏瑄洪國隆 於警詢之證述。
(三)華南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黃俊仁、廖文源、林穎榛遭詐騙之訊息及匯款申請書,林宥薰、曾敏瑄遭詐騙之訊息截圖,洪國隆、周冠智遭詐騙之訊息及轉帳結果。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供其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2309號、112年度偵字第11830、16727、16728、20176、29564號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件洗錢犯行已坦白承認,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此減刑條文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帳戶予他人,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甚大,且亦因被告提供帳戶,致使執法人員不易追查本案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所為實屬不該。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但仍有不確定故意,其所為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非無悔意。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殯葬業、月收入約7、8萬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建如、黃偉、劉文瀚、余怡寬移送併辦,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入帳時間、金額1黃俊仁佯稱可在mcquagroup.com/mobile/zh-hant/m.html#/網站投資獲利 云云 111年6月13日10時31分50萬元111年6月15日12時6分100萬元2廖文源自111年5月10日起,佯稱可在pmsaforemkt.com/mobile/zh-hant/m.htm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3日10時49分35萬元3林宥薰自111年4月20日起,佯稱可在pmsacp.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3日11時13分40萬元4林穎榛自111年4月26日起,佯稱可在www.pmsafx.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3日12時46分4萬元5周冠智自111年5月初某日起,佯稱可在mcquacapital.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3日11時35分3萬元111年6月14日17時20分3萬元6曾敏瑄自111年4月中旬某日起,佯稱可在mcquagroup.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5日12時23分80萬元7洪國隆自111年5月2日起,佯稱可在mcquacapital.com投資獲利云云111年6月15日20時53分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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