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4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澤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鋒邦股份有限公司、 華浩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鋒邦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後壁區、華浩辰住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