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3號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代理人 陳素玉 債務人 古美玉 債務人 孫黃蘭妹 債務人 孫祺勇
一、債務人古美玉、孫黃蘭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古美玉、孫黃蘭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祺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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