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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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OHDFAZILLULAILBINYUSSOFF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OHDFAZILLULAILBINYUSSOFF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OHDFAZILLULAILBINYUSSOFF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聲請書贅載「經減刑及定刑後」等語,應予刪除),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