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10號聲請人 鄭福田 即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前以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10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8年12月6日環署綜字第108009187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第10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