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專利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智字第3號上訴人 戴紅妹 被上訴人 張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專利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9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3萬5600元確定,上訴人即原告受全部敗訴判決,且全部上訴,故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1573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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