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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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裕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釋明債務協商何時成立、償還期數、毀諾時間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當時」及「毀諾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收入(含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聲請人子女丁OO、丁OO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五、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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