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張 晉榕 (原名張 正毅
號丙○○甲○○
一、債務人甲○○、乙0000000、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晉榕 (原名 張正毅 )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1169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十二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晉榕(原名張正毅)本息繳至民國98年1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9271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73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2│至民國98年7│年息百分之一點│││192719│晉榕原名張│月1日起│月27日止│六五│││元│正毅, 張新 ├──────┼──────┼───────┤│││山│自民國98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28日起││二七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719│晉榕原名張│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正毅,張新│││百分之十,逾期││││山│││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