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4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8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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