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自訴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五百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自緝字第七號判決諭知免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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