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英俊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