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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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 陳高寳貴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龍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蘋珊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簡大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先預擬調解或和解方案,並於106年
1月3日下午2時20分至本院調解室,由本院調解委員協助兩造先進行調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