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俊龍因傷害案件,原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簽請改行通常程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則本件雖非自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然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