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弘(原名李士慈)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家弘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982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