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易豪(原名呂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易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易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