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江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江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江海前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