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李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宗賢 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