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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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書面契約。
二、被收養人生母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公證)
三、被收養人之生母之戶籍謄本。
四、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五、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六、收養調查表。
七、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八、收養人最近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補簽章。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