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告 廖棋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彥立 等2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