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紀倍宗 上列聲請人與 喬桂香 、 喬馮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第271條定有明文。又數債務人負可分給付之債務而無特別之意思表示者,各債務人以平等之比例負其債務(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6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依其形式上記載觀之,本件無連帶清償之相關約定,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4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抵押權設定書、本票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