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諸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99號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諸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其中有期徒刑1年4月已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執行完畢);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揭2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15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00號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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