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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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務人榮記音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戊○○乙○○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