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7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6年度婚字第117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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