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3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縣○○鎮○○路○○○號「歡唱三合壹附設卡拉OK」之負責人,明知「放袂落的愛」、「我問天」、「手中情」、「辜負你的愛」、「雲罩月」、「用心交陪」、「一生的愛」、「薄命」、「望美夢」、「往事痛心肝」、「愛甲心畏寒」、「夢醒再
三更」、「錯愛」、「你你你」等14首歌曲,係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而享有上開音樂著作之著作權,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公開演出,亦明知其自民國96年3月間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每臺新臺幣5萬元之價格承租之電腦伴唱機二臺,內有未經瑞影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上開歌曲,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甲○○竟仍意圖營利,將內載上開非法重製歌曲之伴唱機二臺擺設於前開其所經營之店內,供不知情之不特定客人前來消費點唱上開非法重製歌曲,而連續以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瑞影公司對上開音樂著作之權利。 嗣經警 於96年12月27日晚間7時2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店內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電腦伴唱機二臺、點歌簿二本及點歌遙控器二個等物。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提出之撤回告訴暨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