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憬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憬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憬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漏載,應以本件附表所示為正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判處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各罪之罪質相同、侵害法益之類型、每次犯罪之手法、犯罪相隔時間、依犯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等內部性界限,兼酌刑罰經濟及恤刑等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所稱另有相同類型案件仍在審理中乙節(見本院卷89頁),核與本件定執行刑之審查無涉,倘受刑人確有其他案件,亦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者,應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屆時亦可請求檢察官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9日109年1月23日109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212號、第45274號、110年度偵字第4181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08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212號、第45274號、110年度偵字第4181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088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212號、第45274號、110年度偵字第4181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0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110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5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5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