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乙○○被告甲○○
勝暐企業社即 紀韋琤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世民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