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甲○○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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